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简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程序,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18号)和2015年《关于对浙江省要求简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请示的复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生产主体,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及相关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厅,不再通过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省农业厅自收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四、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和程序要求,可通过省农业厅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材料连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五、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情况通报给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简化后,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无公害农产品检查、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三品一标”管理人员,确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七、省农业厅之前制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程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6月8日
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